属于计划内生育,在按规定设置产科、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的,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有:
1、具有本市户籍的妇女,参加或曾参加本市城镇、小城镇社会保险,或农村社会保险但按城保比例缴费的;
2、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,持一年及以上有效期限(引进人才型)《上海市居住证》,并与参加本市城镇、小城镇社会保险,或与参加农村社会保险但按城保比例缴费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缴纳社会保险费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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